食品危害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检测
通过化学和生物检测手段,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例如重金属、农药残留、添加剂等。如果检测结果显示食品中存在这些物质,则可以初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食品标准
依据国家或地方制定的食品标准,检查食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也可以初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食品来源
检查食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过期、变质等问题。如果食品来源不合法或存在这些问题,也可以初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的技术性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实质性安全和形式性安全,从严把握形式性安全标准,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形式性安全标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从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等方面做出了技术性规定,只有当污染物、微生物、添加剂等超标,威胁危害人体健康时,才能认定为不安全的食品,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危害。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食品应当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包含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够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
食品免疫和遗传的安全性要求
食品应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不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
具体限量指标
某些食品中特定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例如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氨联苯、3-氯-1,2-丙二醇等。
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了食品危害判断的综合体系,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在实际应用中,通常需要结合多种标准和方法来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