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不安全食品,或根据销售商、进口商、消费者的信息反馈,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者需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并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生产者应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一级召回1日内,二级召回2日内,三级召回3日内)完成召回计划。

对于确认的不安全食品,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保存详细的召回记录。

责令召回

消费者或其他与产品有关的个人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通过监管或信息共享渠道得知存在不安全食品时,可责令生产者召回。

如果生产者未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责令召回的措施。

食品召回的目的是及时消除或减少由食品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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