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以下几类: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这些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这些食品同样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被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所售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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