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题标签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标注一个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各种配料必须按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使用具体名称。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相关规定标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液态食品,用体积标注,如“500毫升”。
固态食品,用质量标注,如“500克”。
半固态食品,可用质量或体积标注。
固液两相食品,需同时标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必须标明。
贮存条件必须标明。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产品标准代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必须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包括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禁止标注内容
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
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婴幼儿、儿童。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食品的成分、属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