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散发食品(通常指散装食品)的处罚标准如下:
未标明必要信息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无标签销售
销售散装食品无标签的,主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非法食品及相关工具和材料。
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罚款金额为二千元至五万元;价值高于一万元,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两倍到五倍。
情节严重的,将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直至吊销许可证。
销售过期食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和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的处罚,并可能处以罚款。
建议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散装食品的销售符合法律要求,包括正确标注食品信息、避免销售过期食品等。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散装食品市场的监管,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