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购买到不新鲜的食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赔偿权利:
赔偿损失: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因食品不新鲜导致的损失。
支付赔偿金:
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计算出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首负责任制: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追偿权:
如果赔偿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经营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例外情况:
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这些情况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则。
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不成功,还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