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食品抽检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
封存不合格食品,防止其流入市场。
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告知他们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制定并实施食品召回计划,尽可能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抽检结果,并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提出异议申请 (如适用):
如果企业认为抽检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不予复检,例如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等。
配合复检和异议处理
如果监管部门决定进行复检,企业应当配合完成复检程序。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企业必须接受这一结果。
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在复检和异议期间,企业不得停止履行风险控制、整改和报告等义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不得拒绝或逃避。
公开信息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通过以上步骤,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妥善处理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