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石油类的超标限值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情境有所差异: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第Ⅰ类海水水质标准石油类的限值为 ≤0.05 mg/L。
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石油类直接排放限值为 5.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 20 mg/L。
污水综合排放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最高排放限值为 100 mg/L,最低为 1 mg/L。
因此,海水石油类的超标限值根据不同标准分别为:
第Ⅰ类海水水质:≤0.05 mg/L
石油炼制工业直接排放:5.0 mg/L
石油炼制工业间接排放:20 mg/L
污水综合排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100 mg/L(最高)和1 mg/L(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