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征收消费税的石油产品包括以下几类:

汽油:

包括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及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等。

柴油:

包括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及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等。

石脑油:

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如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等。

溶剂油:

用于化工、医药、油漆等行业的轻质油。

航空煤油:

目前暂缓征收消费税。

燃料油:

包括炼厂生产的汽油和柴油,具体包括燃值在19MJ/kg及以上、铅含量不超过0.013克/升的汽油,以及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如MTBE、芳烃、混芳等。

润滑油:

用于各种机械设备润滑的轻质油。

此外,对于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但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纳消费税予以返还。

建议:

纳税人应仔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成品油消费税的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纳税人应关注税率变动,准确计算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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