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的税收征收涉及多个环节和机构,具体如下:
资源税 :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共同征收,税率根据开采地点和时期的不同而异。
其他资源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
增值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的油气田企业:
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石油特别收益金 :征收管理: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负责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向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缴纳;合资合作企业应当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代扣代缴。
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
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由国税向当地的炼油厂直接征收,有的地方还采取预征收的方式。
总结:
资源税和增值税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具体征收地点根据开采地或生产地确定。
石油特别收益金由财政部负责征收,中央和地方石油开采企业分别向财政部或其驻在地申报缴纳。
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由国税向炼油厂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