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中石油类的含量达到以下水平可被视为高浓度:
0.1~0.4mg/L:
在这个浓度范围内,石油类可以在水面形成油膜,影响水体的复氧过程,造成水体缺氧,并危害水生物的生活和有机污染物的好氧降解。
3mg/L:
当石油类含量超过这个水平时,会严重抑制水体自净过程。
10mg/L: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石油类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10mg/L。
500mg/L:
若参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中无石油类指标,可以采用接管标准,没有接管标准时可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即500mg/L。
综上所述,废水中石油类含量超过 10mg/L可被视为高浓度,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