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石油的奖励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点:
检举人提供的违法事实资料
检举人向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或其他查缉单位提供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资料,因而查获,且违法行为经主管机关处罚后,发给奖金新台币三万元。但如果查获的石油数量未达一公秉者,奖金减半发给。
查获的储油(气)槽(含储油桶)内容积总和
如果查获的储油(气)槽(含储油桶)内容积总和达一百公秉或查获的石油达五十公秉者,加发奖金新台币四万元。
查缉人员查获违法案件
查缉人员查获第二条所列违法案件,并经主管机关予以处罚者,每一案件发给奖金新台币六万元。但如果查获的储油(气)槽(含储油桶)内容积总和未达五公秉或查获的石油未达二公秉者,奖金减半发给。
其他特定情形
同一违法地点业经他人检举者或同一违法地点业经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或其他查缉单位查获者,不予核发奖金。
检举人于检举时或经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或其他查缉单位要求,而未提供真实身分资料者,不予核发奖金。
其他特定情形下的奖金减半或四分之一
主管机关自完成处分至执行没入完毕,其期间超过二个月以上者,但不可归责于主管机关之事由者,奖金减半发给。
同一违法地点或同一受处分人于同一直辖市、县(市)经查获第二次以上之案件,奖金发给四分之一。
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奖励金额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的细节来确定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