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石油有一系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走私罪的石油法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源保护与合作开采
石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加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及其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进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所需进口石油一律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订购,其他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对外订购石油。
进口石油必须经过审批,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一律凭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
价格管理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储备与轮换
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
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收储、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税收与费用
自2011年9月30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市场行为
禁止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出口、加工、调拨、销售、储存石油等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石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促进国内外石油市场的稳定和发展。